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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16-09-09 00:00   保卫处 审核人:

1、目的

为及时处理发生的火灾事故,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的处理。

3、术语

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事件。

4、火灾事故分级

4.1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一般火灾的分级执行公传发[2007]245号《永利总站15856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规定。

4.2一般火灾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由大到小的顺序分为四级:

4.2.1一级火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2.2二级火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2.3三级火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2.4四级火灾:1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火灾事故扑救

5.1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同时组织初期火灾的扑救。

5.2值班人员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校内10分钟),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救火灾。

5.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5.4火灾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物资或防止火灾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6火灾事故调查

6.1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总结火灾教训,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6.2火灾事故调查原则

6.2.1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6.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6.3火灾事故调查管辖

6.3.1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事故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6.3.2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武装保卫部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根据火灾性质,由专业部室负责专项调查,查明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6.4火灾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关火灾事故调查所需的专业知识,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5调查组职责:查明火灾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或单位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6火灾事故报告内容

6.6.1火灾事故概况;

6.6.2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6.6.3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6.6.4起火原因调查;

6.6.5火灾原因认定;

6.6.6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6.6.7整改措施。

7火灾事故处理

7.1责任追究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

7.2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7.2.1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7.2.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7.2.3按照有关生产操作技术规定的性质,追究属于明显违规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7.2.4根据火灾事故后果和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7.3火灾事故处理划分

7.3.1火灾事故中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的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7.3.2火灾事故中发生轻伤事故,同时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按火灾事故规定处理。

7.3.3对具有放火嫌疑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7.3.4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加重处理。

8相关文件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11届第6号)

8.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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