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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总站15856公务卡管理办法(修订)
2022-11-23 09:27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永利总站15856实施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豫财库201241号)、《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永利总站15856加快推进省级预算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豫财支付20132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工作人员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信用卡(贷记卡)。公务卡既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职工个人作为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承担用卡相关责任。

第三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凡属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明细详见附件)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和动态监控等业务,由财务处通过省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教职员工从事公务活动的借款手续。公务消费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由学校组织在职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办理公务卡人员必须为学校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含合同制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开卡时必须由各单位(部门)确认其身份,学校教职员工本人如实填写“公务(信用)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由发卡行审核确认。为便于公务卡集中管理,原则上由农业银行统一办理。

第七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补办成功后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进行公务卡信息变更。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凡列入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  每张公务卡都有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后还款。

第十  持卡人一般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凡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以便财务处及时向持卡人账户还款。公务卡具体记账日期、免息天数及还款日期等以发卡行规定为准。

第十  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行约定的方式,及时查看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十个工作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及对个人信用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对应的报销发票。持卡人务必妥善保管好公务卡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并会同发票一起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如不慎遗失公务卡消费凭证,须自行补办,无法补办的须向财务处提供书面说明,包括持卡人姓名、持卡人卡号、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金额、报销金额等,财务处查询核实后方可予以报销。利用第三方绑定公务卡支付无交易凭条时,须提供持卡人姓名、持卡人卡号、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金额、报销金额等。

第十  财务人员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通过公务卡系统进行还款结算;不予报销部分由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

第十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交易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财务处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相关借款。

第十  持卡人在财务处报销且公务卡还款后,若发生向供应商退货业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

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报销事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3.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

4.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5.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财务处更新备案,导致财务处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7.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8.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消费。

第五章  公务卡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

2.严格按照省级公务卡管理办法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管理。

3.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归还公务卡欠款。

4.遵守国家永利总站15856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2.严格执行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加强公务支出报销审核。

3.通过公务卡系统,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4.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永利总站15856公务卡管理办法》(豫工院政〔2013〕60号)同时废止。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

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

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

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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