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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15     责任编辑:dzb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学校的全方位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永利总站15856值班规定。

第一章  学校总值班

第一条  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加强引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控制于校内。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由一名校领导带班,两名中层干部和一名司机值班,夜间住孔明路校区总值班室。学生不在校期间,由一名校领导带班,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一名司机值班。党政办公室负责编排学校总值班表,并负责对中层干部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值班要求

1.坚持值班巡查及登记。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通讯工具畅通。要坚持值班巡查,做好值班巡查记录登记工作。中层干部和值班司机要在学校总值班室住宿,值班结束后及时将值班手机和值班室钥匙交给次日值班人员。自觉爱护值班室公共物品。

2.履行值班责任。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在岗,值班时如出现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严格按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豫工院党〔2017〕73号)的要求逐级汇报,并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切实杜绝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现象。

3.严格遵守值班请假规定。中层干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值班的,首先要报告带班领导,经带班领导同意后可自行调整,然后将调整情况报带班领导和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二章  学生公寓值班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学生公寓值班。

第五条  学生公寓值班由学校公寓服务中心专职管理员、门卫值班员、院(系)入住公寓值班员和辅导员共同组成。

第六条  各值班人员的值班时间为:

1.学校公寓服务中心专职管理员为全天24小时值班;

2.门卫值班员为全天24小时值班;

3.院(系)入住公寓值班员为晚21:00—次日7:00(周六周日、节假日24小 时值班)。

4.院系辅导员公寓值班时间为晚20:00—22:30。

第七条  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应按值班表值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值班,应自已提前联系好代班人员,并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备案。

2.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本,将值班期间工作内容、发现问题等写清楚,同时准确填写到达、离开值班室时间。

3.值班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4.值班人员遇到执法、救护等单位来校执行公务活动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学校总值班报告,并向保卫处、学生处报告,同时向学生所在院系书记汇报。

第八条  学生公寓值班的其他要求按照学校《学生公寓值班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在校的法定节假日,学生处和各院、系应安排学生工作人员做好值班,学生处负责对学生工作值班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教学值班检查

为加强学校日常教学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良性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值班安排。

教学值班由教务处牵头,督导员和各教学单位人员配合,每周五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布下一周值班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教学检查,对全校教学秩序进行有效监控。

2.负责检查教师教学情况,对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者进行查究、记录。

3.负责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对迟到、早退、旷课学生进行询问、查究、记录。

4.负责检查、记录课堂教学秩序情况。

5.负责反馈教师和学生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6.负责反馈、协助解决教学环节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值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50,下午14:20-18:10,晚上19:20-21:10。

第十三条 值班管理。

1.教务处牵头组织值班人员进行每天教学值班检查,值班人员填写《永利总站15856教学值班检查记录单》。

2.教务处每天整理、分析值班人员检查反映的情况,并反馈至相关单位和部门加以解决。

3.教务处在教学工作例会上通报上周教学值班情况。

4.教学值班检查情况作为各教学单位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5.教学值班检查需要全校师生支持、配合。

第四章  后勤教辅值班

第十四条  保卫处、网络中心、校医院、后勤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含法定节假日),图书馆做好阅览室工作人员值班,方便学生借阅图书。

第十六条  保卫处、网络中心、图书馆、校医院、后勤服务中心要参照学校总值班要求完善内部值班制度,并报党政办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值班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值班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因值班人员脱岗、不严格履行值班职责以及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值班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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