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总站15856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9-07 点击数:

学校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永利总站15856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永利总站15856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深入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永利总站15856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 号)要求,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1)的通知要求,为迎接教育收费抽查检查,决定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及范围

(一)自查时间:2021 年秋季学期以来的收费行为,重大事项可向前追溯。

(二)自查范围:学校各单位(部门)

二、自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执行教育收费公示是否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等地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为。是否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学校和培训机构在收费标准变动后,是否及时变更,确保准确、全面公示收费内容等。

(二)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情况。是否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捆绑收费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行为。是否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是否将已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是否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等行为。严肃规范借助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和超时段、超限额收费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永利总站15856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 号)规定的收费行为。是否存在校外培训机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五)是否存在社会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是否存在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或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举办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是否存在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 APP 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学校和实习单位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行为。是否存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明确禁止的违规收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次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对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性。各单位(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压实责任,以查促改、以查促规范,确保不走过场,应查尽查,切实达到规范收费的目的。

(二)全面高效。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要求,切实取得成效,确保此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顺利开展。相关单位、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抽查检查,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折不扣落实文件要求。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部门)要按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故意隐瞒违规收费行为,不主动、抵触自查自纠工作的,将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四、自查程序

(一)开展自查。学校各单位(部门)对照排查内容进行自查,填写《2023 年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4)、《2023 年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撰写自查报告(见附件6)。

(二)资料提交

1)自查报告纸质版需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ngycwc2021@163.com

2)9月20日前各单位把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纸质版提交到财务处张峥处(图文信息楼1132房间)。

联系人:张峥 电话:0377-61520224


附件:1.《河南省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2.《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3.《永利总站15856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4. 2023 年自查自纠情况表

5. 2023 年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6. 收费自查自纠情况专项报告

                                                           

财务处 审计处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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