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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职业教育体系及启示(二)
2017-10-13 00:00 gaojiao  审核人:

二、对我国发展职业教育的启示

(一)坚定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宗旨的教育理念

目前我国教育界对“以人为本”已有了比较强烈的共识,但缺乏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真正体现这一先进理念的行动。我们的“以人为本”与真正的“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要求还相去甚远。这就需要我们实实在在地去做,将行动与我们的教育理念接轨,在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校园文化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听取学生意见,让每一个受教育者真正发展自己的个性特长。

高职院校也必须明白自身的历史使命,必须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更多更强的人才支撑。应该充分利用学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服务于行业企业,更快地把科研成果、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作为政府,则更应充分认识到教育在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做好教育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规划和布局,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经费投入。一线教师、专家、家长以及其他社会机构必须团结协作,切实发展社区教育学院工作,促进“人人都是教育者,人人都是受教育者”的理想社会教育环境的建立,最大限度开发社会资源,从而促进学校教育。

(二)建立学历与资格评估框架,打通中高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衔接通道

新西兰十分重视教育的相互衔接。如学生在高中就进行职业教育的学习和培训,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再选择就读大学或理工学院。课程和专业衔接紧密,学生适应性强。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就是其学历评估框架(NZQF)使各级各类教育的沟通成为可能。我国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立交桥过程中,首要的就是要做好中等教育与高职教育、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沟通与衔接。国家有必要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历与资格评估框架,使各类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学历水平统一在一个标准框架内,为教育的衔接、学生自由进入教育系统、自由地在不同教育机构间流动,实现终身发展创造条件。与此对应,高职院校应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学分认证系统,对具有不同资格、学历和资历的学员在入学、毕业、获取更高等级资格证书或相关的其他资格证书等方面进行规范。

(三)创建多元主体、多种办学模式并举的高职教育发展局面

行业企业积极深入参与新西兰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是新西兰职业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而中国职教在这个方面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差距。我国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引导作用,从法律、制度、经济、道德四个方面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一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行业企业、职业教育机构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建立一套监督体统,保障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有法可依、执法治教、违法必究。二是建立由政府、行业工会、职业教育提供者代表组成的保障机构。共同制定职业教育考核标准、负责职业教育质量监控,保证行业界与职业教育的信息畅通,促进职业教育机构能够最快了解行业需求,并及时进行政策调整。三是有效利用经济杠杆去调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对实施职业教育有成效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减免企业税收、专项企业培训员工资助等手段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四是政府有效利用道德规范约束企业行为。通过设置政府表彰奖项,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并通过媒体宣传等手段提升参与企业的声望。

(四)深化校企合作,实施具有我国特色的“本土化双元制”的现代学徒制

现代学徒制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与针对性,得到了各国政府和职业教育界的重视,也是我国建立现代职教体系、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径。现代学徒制的基本特征包括学生有“双重身份”、行业企业全过程参与人才培养以及教育与就业密切对应等。由于我国有特殊的历史和文化教育传统,处于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特殊的人才培养需求,且不同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必须把西方发展经验和国情、省情及校情有机结合,走“本土化”的道路。

我国要注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合作协议保障“现代学徒制”中学生的“双重身份”。学生“在校为学生,在企为员工”的双重身份是双元制的现代学徒制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与校企合作协议是保障学生“双重身份”最基本最重要的工具。要详细规定学生在企业时的身份、待遇,规定校企双方在管理和教学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等。各高职院校要高度重视并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帮助企业深度参与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双方共同确定人才培养的数量、规格和期限,共同确定课程结构、师资、教材、教学分工、教学方式和时间安排等具体事项。在课程改革方面,要凸显课程的项目化、模块化。高职院校应注意以完成工作情境中的具体工作任务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对选择的课程内容进行项目化改造,按照完成具体任务的过程组织项目教学,使学生的学习过程与未来的工作过程统一起来,使不同资格、学历与资历的学员能自由参与职业教育。在项目化课程设计的过程中还要遵循“可迁移”的原则,使同一项目课程能在专业群内不同专业间共享,节约课程开发资源。

(五)整合政府职能,推进“管、办、评”分离

依据新西兰1989年修订的教育法,政府在教育管理中的作用主要是制定发展战略、拨款和学历审查等。在国家层面的机构主要有教育部、高等教育委员会、新西兰学历认证局等各种团体组织。教育部负责国家教育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及教育系统绩效的评估;高等教育委员会负责政府教育资金的分配,评估教育提供者的绩效;新西兰学历认证局负责独立判断新西兰公立大学以外的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以上机构分别隶属于政府及国会部门,相互独立,各司其责,与我国正在推进的“管、办、评”分离相似。值得一提的是,新西兰高等教育委员会负责政府教育资金的分配,分配依据是学校的工作绩效。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在各级财政部门,且与学校的工作绩效基本脱钩,不利于提升学校的办学活力和发挥主观能动性,激励机制缺失。建议政府层面强化以学校绩效为纽带的“管、办、评”关系,特别就教育经费分配职能加以整合。

(六)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新西兰职业教育十分重视质量保证,形成了统一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在该体系下,各学院内部加强自我控制,行业、雇主积极参与,NZQA统一考核认证。我国高职院校也应该建立一套自己的教育教学内部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使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起来, 使人才培养质量真正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高职院校领导海外培训项目新西兰团)

(责任编辑:冯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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