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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1-01-11 12:57   审核人: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永利总站15856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领导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永利总站15856

                                    2021年1月10日

 


永利总站15856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永利总站15856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永利总站15856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科技部等6部门《永利总站15856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科技政策与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资金。

第三条 凡以永利总站15856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系、部、中心、科研平台,下文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机制。明确科技外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科技外事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相关事务管理。主要包括对科研项目立项、预算调整、已到账科研经费及配套经费的下拨等。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反映项目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确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施审计,对重大、重点纵向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对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六)项目所在学院对项目负责人做好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和项目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五条 学校对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进行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结合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在财务处、科技外事处指导及协助下科学、合理、全面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若项目负责人编制自筹经费预算,则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资金、专项用于项目研究的其他资金等。

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科研经费预算是财务处确定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支出预算调剂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调整测算依据。

第三章  收入及配套(资助)管理

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款后,财务处书面通知科技外事处,财务处凭科技外事处递交的相关材料设置专用账户。项目负责人凭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到科技外事处办理科研经费授权。

第九条 科技外事处依据《永利总站15856纵向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纵向科技项目分类进行配套。

获得经费资助项目学校配套标准:

1.国家级项目: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完成单位且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主持获得的国家级立项项目,学校根据到账经费1:2 配套;我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限前3名)且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联合申报的国家级立项项目,学校按照项目组划拨到我校的实际科研经费给予1:1配套。

2.省部级项目: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完成单位且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主持获得的省部级立项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1:1配套。

3.市厅级项目: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完成单位且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主持获得的市厅级立项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1:1配套。

未获经费资助项目学校资助标准: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主持申报获得立项而无经费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每项给予8万元经费资助;省部级自然科学项目每项给予4万元经费资助, 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科学项目每项给予3万元经费资助。市厅级自然科学项目每项给予5000元经费资助,市厅级人文社会科学科学项目每项给予4000元经费资助。

各类项目获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未拨付经费但有经费资助明确要求的,按要求确定资助金额。获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经费资助但低于学校资助标准的,学校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条 为保证纵向科研项目的进度和配置资金的合理使用,首次配套(资助)标准的80%,待纵向科研项目结项或验收后配套(资助)剩余的20%。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各项目之间不得互转经费。

第四章  经费支出与审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的设备或仪器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该项费用应由科技外事处审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学校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以及校内单位测试需要支付的费用;校内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划拨要附依据。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燃料动力费原则上凭计量装置的计量结果缴纳,也可采用一定方式合理分摊。

5.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此类开支事先要在预算中列示,使用前要办理申请手续,按程序报批,如预算没有列示,一般不予批准。

对于国内出差、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各学院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学校财务处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河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9.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人员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1.间接费用范围。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国家和部委项目,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等预算有间接费用的项目。

2.间接费用的核定。竞争性研发项目设立间接费用者,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其中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比例提高至60%。

3.间接费用预算。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应按照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提出预算分配方案。有预算管理系统时,按规定输入国家或省科技经费项目管理系统。

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4.间接费用的分配与支出。支出比例如下:

1)绩效支出:学校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年度检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的结论向项目组发放绩效,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经费大于或等于10万元的项目,通过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可领取绩效的40%,结题后领取绩效的60%;经费小于10万元的项目,结题后一次领取绩效。

学校作为子项目承担单位时,原则上参加项目主持单位的绩效考核。如项目主持单位不组织绩效考核,经主持单位审批同意后,可参照学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的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所承担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按规定提交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等相关材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统筹绩效支出,提出绩效发放申请,详细填写发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银行卡号、金额、联系方式等,然后经所在学院科研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科技外事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办理绩效支出手续。

2)科研条件支撑费:主要包括项目使用学校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暖气,水、电、气消耗等的补助费用。

3)其他费用:科研项目结题、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审批、结算方式和票据报销管理。科研经费支出按“项目负责人使用、科技外事处审核,按权限审批、财务处稽核”的原则进行支出管理。科研经费支出时按以下流程报销: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科技外事处审核→根据支出金额按权限由相关校领导签字→财务处稽核。  

承担科研项目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报销时应当自行查询发票真伪。如发现使用假发票报销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不得使用白条报销,如收款单位和个人无法提供合法票据的,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

第五章  经费决算与结账

第十四条 对于规定有验收时间和验收程序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项。项目完成后,一般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结项审批。

因故不能按期结项或验收的,应在项目到期前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调整过的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仍须按原规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结项或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按规定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及时清理经费收支款项。经费决算报告报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并经审计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2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项、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学校的,其原主持的科研项目原则上留在学校,报科技外事处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继续实施;无法在校内实施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经审批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且无其他成员继续实施项目方案的,其负责的科研经费一律冻结或缴回。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察、财政、科技、教育等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学校财务处、科技外事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

第二十条 对于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转拨过程中使用的财务票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在经费支出、转拨过程中使用的税务发票,由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全部由项目组承担,税金由财务处按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外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永利总站15856办公室           20211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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