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总站15856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7-09-01

永利总站15856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住宿管理是学校的重要育人环节,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营造安全、舒适、优美、安静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宿舍的科学、规范、文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校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所指学生宿舍是指学校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四条 为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学校要求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宿舍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和修订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和处理建议等。

第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团委、后勤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的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代表组成,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

第七条 学生处及各院(系)负责学生在住宿期间的公共道德、行为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公寓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床位调整及宿舍分配、宿舍内务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学生在宿舍违规违纪处理事件处理,负责宿舍值班室的建设和管理;团委负责学生在住宿期间的社团活动、公寓文化建设、学生公寓团建工作;保卫处参与学生宿舍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综合管理,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学生私有财产免受破坏、损失。后勤处、后勤集团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物品配备管理,负责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水、电、房屋、家俱日常维修等工作。

第八条 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科,公寓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学生宿舍日常卫生、纪律的检查与评比,学生宿舍的分配和调整、清退工作,公寓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公寓内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相关协调,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学生文明宿舍创建与评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寓卫生用品发放工作,与相关部门协调进行公寓安全维护、修缮安装等工作;负责指导与管理学生公寓管理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设立学生公寓管理自律委员会,该组织为学生宿舍自我管理组织,委员会成员由学生推荐选举产生,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学生公寓管理自律委员会在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学生公寓管理科指导下,参与和开展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入住公寓的值班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我校所有学生宿舍各房间和床位一律由学生公寓科统一分配、调整和管理,校内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排、调配和使用。住宿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房间和床位时须由学生个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学生公寓科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新生入校报到时,须持财务处出具的住宿费用收据,到公寓科领取宿舍钥匙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入住。

第十二条 入住者应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生公寓科统一计划管理,不得擅自占用床位。经学校批准学生宿舍需要调整时,入住者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入住期间办理休学、退学、毕业等离校手续后次日内,必须搬离并腾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学生离校时退还宿舍钥匙等物品,并经公寓科进行学校所配物品清点。

第十五条 学生在假期因公或其他原因确需在宿舍集体住宿时,应由有关单位和公寓科提前联系,由公寓科统一安排,其他单位或学生个人不得自行安排。

第十六条 为了便于学生住宿管理,各宿舍要按规定认真填写登记表,按统一规定位置张贴寝室公约及值日表。

第三章 公物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公用物品由学校统一配备,毕业时退还。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前由学生公寓管理科统一检查、维修,由公寓管理员验收合格后安排学生住宿。

第十九条 学生入住后,每个房间要填写公物登记表,宿舍长签字,每个住宿人员要填写公物登记表,本人签字,交公寓科工作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 学生离开房间时要关好门窗、电灯、电器,值日生要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学生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上,严禁剔、凿、钉钉子及自行拆装更改使用功能,禁止使用利器刻、划或采取其他方式破坏家具设备,若有损坏照价赔偿。公共部分损坏找不到责任者由本室成员共同承担赔偿,个人使用保管部分由个人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公寓公物带出宿舍,特殊情况携带公物出楼必须办理携物出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必须经管理员验收住房、家具、物品及交还钥匙,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离校时,对损坏公物没有赔偿的,不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保卫处的统一指导下,公寓科按照要求对住宿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宿舍区防火设施要齐全和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破坏消防设施的,报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相应处分。各种电器安装要规范,配电室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非工作人员不得动用、开起电表箱。保证应急灯正常运转和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时刻提高警惕,管理好自己的财物,大额现金要存入银行。个人的橱柜要及时上锁。本宿舍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公寓科所配钥匙一般不对学生个人使用。白天做到人走落锁,夜间要求人齐插门。放假期间要将现金、存折带走,贵重物品个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寓科要对床铺、门窗等经常进行检查,需要维修的通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八条 严禁学生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学生坐窗台、攀爬阳台等。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及本公寓学生都有权对形迹可疑者进行盘查;发生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物品进出查验制度。宿舍楼管理人员根据工作职责有权对带出宿舍楼的物品进行检查,学生应主动配合并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携物出门登记手续。携带较多物品出公寓须有二人以上证明是本人物品。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有害和危险品;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煤炉、酒精炉、电炉等;严禁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燃烧废纸、烧水、做饭。

第五章 门卫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统一开关门时间,早上600开门,晚上1100关门。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归宿,因事迟归者,应主动向宿舍楼管理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无医患等紧急情况宿舍关门后不得外出。

第三十四条 非女生公寓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公寓,本校男教职工,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公寓,须出示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进入,并在规定时间离开公寓。女宾不许进入男生公寓。

第三十五条 外单位人员或学生亲属、同学等来看望学生需进行宿舍楼时,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认真办理登记手续,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时间准时离开。休息时间不接待外来探视者。

第三十六条 严禁小商贩等人员进入学生公寓。

第六章 宿舍卫生及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所有住宿成员起床后,整理好自己的床位,按宿舍规定的位置统一摆放自己的物品。值日生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干净。不得随意私自添置吊床、沙发等物品。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窗外及楼道内倒水、扔杂物、扔酒瓶,禁止将剩饭菜倒入洗刷间。禁止随地便溺,不许裸体在盥洗室内冲澡。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踢球、打闹及放高音量音响设备、吸烟、喝酒、烧纸、熄灯后点蜡烛。禁止带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进入学生宿舍。禁止宿舍楼内赌博、打麻将。

第四十条 禁止在公寓内张贴海报、散发传单、乱涂乱画,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四十一条 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推销、经营活动,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禁止停放自行车。

第四十二条 各宿舍内内产生的垃圾一律要求入袋,并按照规定时间每天定期清理,寝室长及值日生要认真负责,要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寓管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保洁人员要保证宿舍区环境卫生,楼道、楼梯、扶手、墙裙每天都要清扫、涮洗,做到清洁及时彻底。

第七章 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 凡在我校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因病或其他原因需在宿舍休息停留者,应向值勤人员说明原因并出示假条。

第四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留宿客人特别是异性、严禁夜不归宿,如有违犯按《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六条 非紧急事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撬门破锁,否则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住宿学生,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尊敬师长,凡不服从管理,故意刁难,甚至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者,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四十八条 禁止打架斗殴、赌博,禁止在宿舍内开老乡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在宿舍综合检查评比中,被评为文明宿舍者,给予适当奖励,差的宿舍成员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