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总站15856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5-10-09

永利总站15856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永利总站15856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利总站15856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调查与取证

第五条 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重大违纪或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学生的违纪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有关系共同参加,学生处也可以视情况介入调查。违纪调查一般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完毕后及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六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查人员进行更正和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再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八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九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违纪学生所在系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以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时,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材料包括1、违纪学生的书面检讨与认识;2、违纪事实及相关调查材料;3、其它佐证材料;4、调查报告;5、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由学生处审定,报学校备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院长会议讨论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签收;若本人拒不签字或无法签字,由辅导员及学生干部现场见证后,视为送交本人。

第十五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1、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决定书时,有见证人签名,即识为送达。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执。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3、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备案;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申诉与听证

第十七条 申诉与听证按学院文件执行。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十八条 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良好、学业优秀,自受处分之日起满12个月的,可申请撤销处分,但必须二个条件之一:

1、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

2、有特殊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 仅因为时间不够未能在毕业前解除处分的,由本人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备案,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同时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

第二十条 解除处分程序

1.受处分的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系部组织调查审核,征求所在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意见,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核准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见附件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解除的处分不含开除学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编号: )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处分时间

申请解除处分时间

学生所受处分事由

(由学生本人详细填写)

申请解除处分条件

班级

鉴定意见

班委(签字)

签字时间

辅导员

鉴定意见

辅导员(签字)

签字时间

院(系)审查意见

系领导(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学生处

核准意见

学生处(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主管院领导意见

院领导(签字)

签字时间

备注:1.学生不用填写编号,由学生处统一填写;

2.申请撤销处分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满12个月;

3.申请撤销处分必须二个条件之一: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在学习、工作、生活中

表现良好;‚有特殊立功表现;

4.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后须附有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报告;

5.申请解除的处分不含开除学籍。

6.此表及解除处分报告装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