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总站15856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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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有关问题解答》(豫财行〔2020〕6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离开南阳市区,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及教学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按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处级及以上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出行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需经分管校领导与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时批准后方可乘坐。

(三)购买机票需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永利总站15856印发<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15〕3号)要求执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购票人可选择购买,但购票人购票时需保留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及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价格截图等材料,作为报销凭证附件。购票人需要退改签机票的,按照各航空公司的退改签规定办理。

(四)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五)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六)乘坐以上各种交通工具的时间计算均以车(船、机)票上的时间为准,连续乘坐火车时间以列车时刻表为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也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xzzf.mof.gov.cn)政策发布栏查询。

第九条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除接待单位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按报销审批权限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永利总站15856出差审批表》(见附件2)、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出差人员需写明情况,经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表上说明情况,经本人签字确认,并按报销审批权限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如因午休需要延迟退房的,前一天房费和延迟退房房费不能超过住宿费限额标准的1.5倍。

第二十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公随同教职工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参照普通教职工标准乘坐火车硬座、硬卧、高铁或动车二等座、轮船四等舱以下。学生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费用自理。学生住宿费每人每天按教职工差旅标准执行。学生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的不得报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所在单位报销。

  参加在外地举办的培训时,参加培训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由学校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往返当天可按照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培训期间不得领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永利总站15856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豫工院财〔2021〕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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